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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19日)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2015年7月9日),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2日),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为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会,帮助学生成材就业。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名称变更、注销。院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年度注册、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日常督查、年审和工作保障等工作。院团委专门设立学生社团部,对学生社团进行统筹协调管理。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依下列类别进行登记: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自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每个社团能且仅能申请登记一种类别。
第七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由组织者向学院团委递交详细的书面申请报告,提供必备材料,经院团委审查,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能成立,凡未经批准成立的一律予以取缔。未经批准,不得建立跨校性的学生社团。
第八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需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至少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名称,有明确的宗旨和活动范围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不得与任何已成立的社团在性质上有相同或相似;
(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有至少一名本院在职教职工担任指导教师;
(六)有一个学院职能部门(单位)作为挂靠;
(七)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院团委和党委宣传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一寸报名照及联络方式;
(四)社团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联络方式及声明同意指导的文件;
(五)挂靠指导部门同意给予挂靠指导的声明文件;
(六)社团活动开展的初步设想;
(七)应当向院团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类别、性质、宗旨;
(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入社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财务报销、经费使用的原则及程序;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义务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的终止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党委宣传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成立、继续筹备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社团发起人。
第十三条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或者谋取私利等组织筹备范围以外的活动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任何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社团名称变更视同拟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需要提交相应材料。
第三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变更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通过本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通过社团章程草案或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管理、活动等事项;
(六)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对社团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院团委审查后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四)学习成绩不符合学院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社团负责人相关条件的。
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学院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活动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行为,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按规定定期到所在社团进行注册。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依照社团章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批评和建议。社团成员参与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和考核;
(二)负责对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或指导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建立完备的聘任、考核和奖励制度;
(三)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四)负责学生社团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
(五)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年下半学期期末向院团委申请年度备案,具体时限由院团委发布。凡逾期未备案的,院团委要责令相关社团停止活动,并报党委宣传部注销该社团。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或参与跨校、校外活动,必须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应当事先获得所挂靠部门、院团委的同意,并到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或网站网页,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或网站网页的发布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项目,或者举办有校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参加的活动,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同意,报学院党组织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接受海外或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同意,报学院党组织批准方可接受。学生社团接受资助或奖励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宣传部可以将其注销: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和本办法的;
(二)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学院专项拨款、会费交纳、接受奖励、资助或捐款等方式获得,经费可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符合学院和院团委的有关财务制度,接受院团委和全体社团成员的监督,纳为社团星级评定标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将其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资助、捐赠或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必须向院团委汇报相关情况,经院团委批准同意,由院团委与捐赠、资助方定相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收费需经院团委批准并备案。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七章 评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向院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发展,鼓励广大学生参加健康向上的社团活动,学生通过社团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学院对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给予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社团实行质量评估,评估办法由院团委制订实施。院团委每学年对社团评定一次,并据最终评分结果确定社团的星级,具体星级评定标准及升降级制度由院团委制定,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学院原有的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